为规范学院全体教职工的考勤、休假管理,现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学院对教职工的人文关怀,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学院专任教师、管理及服务人员(不含临聘岗位人员)。
第二章 考勤时间
第二条 每周一至周五为考勤日,由于工作需要周六、周日正常上班者,实行正常考勤。
第三条 每日工作时间为:8:00-18:00,其中12:00-14:30为午餐及午休时间。
第四条 特殊管理岗位的出勤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五条 学院实行指纹打卡考勤,每日打卡时间为早8点之前、晚6点之后,早8点至9点打卡为迟到,9点之后打卡为旷工;晚6点之前打卡为早退。 教职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并按学院规定进行指纹签到、签退。
第六条 教职工因工作外出办事无法到学院进行签到、签退的,需提前向人事处
负责考勤人员出具有其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以便其补充登记。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说明的,须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负责考勤人员提供书面说明。
第八条 每月考勤结果由人事处考勤负责人整理并由人事处处长核查签署意见后,于本月末报学院财务处并由人事处处长在下月初工作例会上通报考勤结果。
第四章 休假规定
第九条 各类节假日
1、法定假日
类别
| 可享天数
| 法定休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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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
| 1天
| 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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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
| 3天
| 正月初一至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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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
| 1天
| 清明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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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国际劳动节
| 1天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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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
| 1天
| 农历端午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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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
| 1天
| 农历中秋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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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
| 3天
| 10月1日至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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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节假日以学院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条 请假种类及请假办法
1、请假种类: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节育假、丧假、工伤假。
2、所有请假人员需提前填写《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请假条》,并办理审批手续后到人事处备案;如不能事先请假,请先用电话等方式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后告知人事处,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3、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未归又未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
4、请假批准权限,见下表:
请假人
| 请假天数
| 批准人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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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及以下人员
| 3天以内
|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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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以上
| 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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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以上人员
| 4天以内
| 分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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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以上
| 分管副院长、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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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 3天以内
| 部门负责人
| 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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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以上
| 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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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职教师请教须到教务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请假细则
1、事假
因私事不能出勤人员,可请事假,事假天数连续不得超过15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事假天数并影响到学院工作开展的,学院根据其岗位要求,酌情调整工作岗位。
病假
员工凭市、县级医院开具的有效疾病证明方可请病假(医院盖章)。员工除患重大疾病的,请病假一次不得超过30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50天,超过病假天数并影响到学院工作开展的,学院根据其岗位要求,酌情调整工作岗位。
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员,结婚时可享有婚假3天;
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凭医院开具的证明可享受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可增加产假21天;
看护假
已婚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凭婴儿出生证可享受看护假10天,需在女方生育后一个月内休完。
6、人流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凭医院证明享受15天人流假;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可凭医院证明享受45天的人流假;
3、人流假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增加假期3天,或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可增加假期9天;
4、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
7、节育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根据医院证明,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
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结扎输精管,根据医院证明,自手术之日起休假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根据医院证明,自手术之日起休假21天;
5、员工享受节育手术假,1年内仅享受1次,在学院工作期间最多只能享受2次。
丧假
1、直系亲属(指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请丧假3天(一个月内有效)。
2、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工伤
1、员工因工受伤,请在事发后及时将受伤的经过和原因通知人事处;
2、凭医院和劳动保障局鉴定证明(或工伤条例范围内的),方享受工伤假的待遇。
第十二条 福利休假
享受学院福利假期的人员在核定假期内发放全额薪金。超期不能上班者,特殊情况可按事假处理,若不能说明事由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并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因特殊情况要求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按续假时间长短进行逐级审批。假期已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者,或未及时销假,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凡未请假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超假或不按时报到的,均以旷工处理。教职工一月内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应及时督促其返回工作岗位。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一年迟到或早退累计达10次者,年终考核中考勤项计最低分,累计15次以上(包括15次)者考勤项计0分。
第五章 各类假期的工资发放标准
类别
| 请假天数
| 工资发放情况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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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 实际天数
| 扣发实际天数的全部工资
| 事假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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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 实际天数<30天
| 扣发实际请假天数工资的20%
| 出具医院病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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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天数≥30天
| 扣发实际请假天数工资的40%
| 出具医院病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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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3天
| 工资正常发放
| 符合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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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 3天
| 工资正常发放
| 一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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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假
| 10天
| 工资正常发放
| 女方产后一个月内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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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 90天
| 工资正常发放
| 出具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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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流假
| 依人流假规定而定
| 扣发实际请假天数工资的20%
| 出具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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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假
| 依节育假规定而定
| 扣发实际请假天数工资的20%
| 出具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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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假
| 依据医院相关证明休假
| 工资正常发放
| 出具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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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特殊情况及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