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甘肃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教师包括学校全体教职工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学校教师应当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提升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五条应予处理的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给予学校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学校教师有第五条所列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认错态度良好,可以免于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八条学校教师有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聘任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学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条学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教师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分期满,经学校研究批准后解除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
处分期满后,学校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30日内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实行学校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学校是落实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校长和党委书记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校长和党委书记任双主任(同责),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
第十四条对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五条对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收到实名举报或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举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成立2人以上的调查组,调查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或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形成相关证据。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鉴定。
(四)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可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需组织听证。
(五)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事实、依据及调查结论等。
(六)师德建设委员会依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纪检部门的意见,形成审议报告提交学校。学校作出处理决定。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的处理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漏举报人、被举报人信息及调查情况。学校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暂停其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作出处理决定,需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师本人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需送达教师本人,同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学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自该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师德建设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核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经调查不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备案存档管理。处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需完整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并录入教师管理系统。建立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人员信息库。
第二十条学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发现师德失范问题未按要求逐级报告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因所在部门监管不力,出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